向孕妇和未成年人售烟罚千元
广东力铨律师事务所王田律师昨日表示,早在一九九五年,广州市政府发布的《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通告》就规定,在医院、车站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行政罚款20元;对在禁止吸烟范围内不设禁烟标志或设置烟具者,给予罚款100元~500元。可是这么多年过去了,禁烟的《通告》形同虚设,公共场所吸烟仍是屡禁不止。原因何在?罚不责众。虽然才几十块钱,但在现实生活中执罚难度非常大。市人大代表苏晋中坦言:“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对于违反规定的吸烟人员处罚措施基本无法执行。”
《条例草案》还规定,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销售者(含个体摊档)停止售烟一天。其实1995年市政府的《通告》不现有相同的规定,而且还明确了惩罚措施:违者给予罚款200元~1000元。肖伯在执信南路开烟酒档口已有十多年。昨日,记者问他是否知道有这一规定时,他笑了笑说:“不知道哪一天是‘世界无烟日’呢,一年365天,天天都在卖香烟,也没见人来罚我呀。”
“现在公务活动中,很多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吸烟,俗话说‘会上研究研究,会后烟酒烟酒’。谁敢去会议室给领导开罚单呢?”在某市直机关工作的徐大姐说,禁烟要从领导开始做起。
广州控烟条例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昨日召开。会议由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朱小丹主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龙建安、陈伟光、李力、陶子基、周庆强、杨武及秘书长曾元烽出席会议。会议听取审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修订草案)》、《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等。
副市长曹鉴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树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福成,广州海事法院副院长詹思敏,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室负责人,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主要议程
听取关于《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听取关于《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
听取议案领衔代表苏晋中关于《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的说明和教科文卫委关于《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听取市政府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解决海珠区“万亩果林”保护和发展的建议》的函的情况报告
卖烟给孕妇档主罚一千元
钟南山等人大代表起草《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昨日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医院室内区域、幼儿园、中小学、公交工具等多个公共场所被列为禁烟范围,在禁烟区域吸烟可处50元罚款,向未成年人和呈明显怀孕状况的妇女售烟的,可处1000元罚款。
餐厅划定吸烟区 不是全禁区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昨日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委员周国生向常委会作审议意见的报告。
由苏晋中、钟南山等13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交的原草案中规定:拥有100个以上餐位的室内餐厅和拥有50个以上餐位的使用空调设备的室内餐厅部分区域为禁烟场所。
周国生表示,在审议该条款时有意见认为,“二手烟”的危害不会因为餐厅餐位数量的多少而有太大差异,因此按照餐厅配备的餐位数量来确定其是否要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缺乏合理性。因此,昨日提交审议的《草案》已删去了该条款。修改为“歌舞娱乐游戏休闲场所以及餐厅和旅馆可以设置吸烟室或划定吸烟区,除此以外的其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未禁止孕妇和未成年人吸烟
原草案禁止孕妇和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吸烟,禁止孕妇在场时吸烟,禁止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在其学生在场时吸烟。有意见认为,孕妇和未成年人吸烟是其个人的权利,如果其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造成二手烟危害,就不能限制其吸烟的权利。因此,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中删除了禁止孕妇和未成年人吸烟的条款。“能否吸烟关键看所在场所是否禁止吸烟,而不在于有什么特定的人在该场所,并且妇女怀孕初期并非一般人一眼就能判断,因此《草案》中也删去了这两款。”周国生说。
《草案》还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如果未在禁烟场所或禁烟区域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或在禁烟场所或区域(室)放置烟具和附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草案》禁止烟草制品生产者、经营者派赠烟草制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派赠单位处以10万元的罚款。“因为派赠烟草制品具有隐性广告的特性。”周国生解释说。
谁是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原草案中规定,市爱卫会为全市控烟的主管部门,但由于该部门无执法队伍,因而由其委托市城管局综合执法队伍对违法吸烟行为进行处罚。在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市城管局提出,市爱卫办不具备委托处罚的主体资格。而且,市城管局的行政处罚权来源于机构或者省政府的决定,而省政府并未将卫生管理的处罚权纳入综合执法范围,因此,不宜委托城管局进行控烟执法。
根据相关建议和香港、上海的经验,《草案》规定,卫生、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体育、旅游、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管辖的公共场所控烟工作进行监管,例如医院、学校、影剧院、机场、港口等。
在禁止吸烟场所和禁烟区域内吸烟或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或烟斗的,经劝阻无效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元罚款。
向未成年人和呈明显怀孕状况的妇女出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的罚款。
“禁止未成年人和孕妇吸烟”条款被删
理由:孕妇和未成年人吸烟是其个人的权利,如果其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造成二手烟危害,就不能限制其吸烟的权利。
省政协委员建议成立禁烟稽查队 专抓违禁吸烟者
卫生厅答复待时机成熟提请立法
设立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吸烟区,暖气、通风、空调系统的正常运行,会把二手烟雾传送到整个建筑物中的每个角落,省政协委员提出“尽快禁止在我省公共场所吸烟的建议”。日前,广东省卫生厅在给省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中表示,将尽快启动各类公共场所和室内工作场所接近满分无烟工作计划,逐步实现公共场所接近满分无烟环境,要求教育、医疗卫生单位、党政机关、文明单位、卫生先进单位首先成为无吸烟单位。
实施行政处罚需要法律授权
省政协委员陈曦在提案中建议,对幼儿园、学校、医院、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等青少年比较集中的场所进行全面禁烟;并允许这些单位自行成立稽查队,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处以重罚(具体金额由物价部门规定,罚款统一上缴财政);同时成立稽查队,在非全面禁烟的公共场所加大查处力度,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和罚款。
较后,省卫生厅表示,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意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规定,并且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来实施,其他单位均不得自行设立队伍实施处罚。今后,省卫生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调研论证,待时机成熟,再按有关程序提请立法。
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