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军区武汉总院告诉你孕妇做PET-CT应该注意哪些事儿
一般来说,胎儿的辐射风险与怀孕的周期有关 。 畸胎风险很高的时期为胎儿器官形成的期间,约略在 第一孕期 (1st trimester ) ,第二孕期 ( 2nd trimester)次之,第三孕期 ( 3rd trimester) 风险很低。 进一步说明: 怀孕期间接触放射线,若在 受孕后的前14 天可能会增加胎儿流产的机会,但不会增加胎儿畸形的机率;在受孕后的 18 ~ 40 天 ,也就是在胎儿器官发育的这段期间,则会提高胎儿畸形的风险; 怀孕8-25 周 ,胎儿中枢神经异常的机会大幅上升。 至于病患在受孕前接受辐射相关检查引起生殖器官接受辐射暴露,则尚未有报告指出会增加罹癌或是畸胎的机率。
胎儿的辐射风险与放射线剂量高低有关, 若胎儿放射线 剂量低于 100~200mGy 则相对畸胎风险较低,也不建议因而堕胎。 但若胎儿剂量达到100~500mGy则建议与医师以及放射物理师依据个别情况共同讨论。
大多数核医检查多使用短T1/2的放射核种,多不会造成大的胎儿剂量。 通常孕妇可以藉由多喝水以及多排尿来减低可能的胎儿剂量,但有些放射核种会穿过胎盘,增加畸胎的风险 ( 比如放射性碘 I-131) ,一般来说,胎儿的甲状腺组织在受孕 10 周后即可摄入碘,而过量的放射碘可能引起胎的甲状腺功能低下。假使妇女在服用放射性碘 I-131 后 12 小时内发现有怀孕状况,可以藉由服用 60-130 毫克的碘化钾来减低胎儿的甲状腺剂量。
值的注意的是怀孕过程与辐射无关的风险也不小,比如自然流产的机率就高达15%,而基因异常的比例也有4~10%,畸胎的机会也有2-4%之高。 接受放射线检查时,较好遵守 「10日规则」 ,就无需担心放射线会带给胚胎不良的影响。 所谓 「10日规则」 指的是接受辐射相关检查,为了预防女性病患不知自己已怀孕,引起胚胎受到照射所作的规定,接受核医或是放射线检查有可能让胚胎接受放射线的剂量,若非必要 较好在月经开始的第1天至第10天之内接受检查,这就是所谓的 「10日规则」 。
放射相关检查或治疗后何时可以再怀孕? 若是一般核医检查,则无特殊建议,但若是放射碘治疗病患则建议:
1. 女生在接受< 10mCi放射碘治疗后六个月不建议怀孕
2. 女生在接受> 10mCi放射碘治疗后一年内不建议怀孕
3. 男生在接受放射碘治疗后4个月内不建议怀孕(精虫的生命周期约4个月)
放射检查与哺乳一般来说,考量放射性药物可能出现在母乳中,故若妈妈接受核医检查过程,会建议停止 哺乳一段时间,让放射药物衰变到背景值,或是自妈妈身体排出后再继续哺乳!
1. 主治医师在安排核医检查时,宜在病史中问询受检者有没有哺乳行为。
2. 核医技术师宜问询受检者病患哺乳的情况,并知会核医科医师。
3. 在已知放射药物会出现在乳汁中的时期,受检者宜停止哺乳行为。
4. 受检者在核医检查后(Tc-99m MIBI, Tc-99m标志红细胞出血检查,以及I-131造影检查) 24小时内,无论是否有哺乳,与婴儿的亲密接触时间宜限制在五小时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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